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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10:15:32 人浏览

导读: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案情介绍】A省某村地处山区,有一个石灰矿。1999年,该村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法申请取得该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使该石灰石矿成为村集体的重要收入来源。2001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

  近日,市政府正式公布《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提高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这是我市继徐政发〔2004〕43、84号文件之后对征地补偿标准的首次调整。

  《通知》对征地补偿四项费用进行全面上调,土地补偿费提高了4000元/亩,三、四类地区最低标准分别为20000元/亩、18000元/亩;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均需要安置农业人员,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提高4000元,三、四类地区分别为19000元/人、17000元/人;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均需支付青苗补偿费;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增幅在1倍左右,并增补了部分附着物种类。总体上看,新标准在原2004年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了25%左右,与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标准相比,提高了约10%。

  《通知》另规定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相关阅读: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4]84号)

  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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