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土地征用综合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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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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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土地征用综合补偿标准规定(暂行)
佚名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土地征用
综合补偿标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松阳县土地征用综合补偿标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松阳县土地征用综合补偿标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松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松阳县行政区域的五个镇的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
不在“区片综合价”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一律实行产值倍数法。
第二章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不同区域,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将松阳县范围内五个镇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范围:东至西屏镇老龙丽公路内;南至西屏镇长松路;西至西屏镇环城西路;北至西屏镇老龙丽公路范围内的土地。
区片Ⅱ 范围:西屏镇范围内Ⅰ级区片以外的县城总规范围内的土地。
区片Ⅲ 范围:①西屏镇县城总规范围外500米以内的土地。②古市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总规范围内的部分土地。
区片Ⅳ 范围:①西屏镇Ⅰ、Ⅱ、Ⅲ区片外的部分土地;②古市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Ⅲ区片以外的部分土地。
第五条 土地类别: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松阳实际情况,把地类归为二个等级类别,一类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二类为山地和未利用地。
第六条“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地类
区片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山地、未利用地
Ⅰ
100
50
Ⅱ
80
40
Ⅲ
60
30
Ⅳ
40
20
备注:各区片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章产值倍数法
第七条 产值倍数法是指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乘以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9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其它农用地的(原属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下同),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偿。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按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确定。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不低于1500元/亩。
第十条 安置补助费的补助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人口、耕地面积以土地征用时上年末的统计年报为基准。已领取安置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安置补助费。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其安置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耕地安置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用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根据县政府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折价补偿,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松阳县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有关当事人无条件拆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土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区片综合价”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Ⅰ:西屏镇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七村、八村、九村、十村的部分土地。
区片Ⅱ:西屏镇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七村、八村、九村、十村、十一村、十二村、十三村、项弄村、白沙村、水南村、瓦窑头村、塘寮村、青龙村、安乐山村、程徐村的部分土地。
区片Ⅲ:西屏镇一村、二村、三村、五村、六村、七村、九村、十村、十一村、竹客口村、北山村、乌形山村、周坌村、瓦厂村、白沙村、青蒙村、塘寮村、青龙村、安乐山村、程徐村、横山村的部分土地;
古市镇古一村、古二村、古三村、古四村、古五村、古六村、古七村的部分土地;
玉岩镇玉岩村部分土地;
大东坝镇大东坝村部分土地。
区片Ⅳ:西屏镇除Ⅲ区片外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古市镇七村、八村、筏铺村、城头村的部分土地;象溪镇象溪村、岭下村、高岭村的部分土地;玉岩镇玉岩村、溪口村的部分土地;大东坝镇大东坝村、白峰村的部分土地。[page]
备注:1、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价格补偿。
2、区片划分范围以区片综合价分类图为准。
附件2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贴
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执行。
1、粮食类作物补贴:每平方米1元。
2、当年生经济作物、蔬菜类作物补贴:每平方米2元。
3、多年生经济作物:分大(盛产期:6年以上)、中(投产期:4-5年)、小(幼苗期:3年以下),按照农业技术规范,分别计算补偿费。
作物种类
农业技术规范 株/亩
补偿标准 元/亩
小
中
大
小
中
大
柑桔、天草、
脐橙类
120
120
100
667
2400
4000
桃
60
60
60
667
1200
2400
李、梨、枣
85
85
85
667
1700
3400
杨梅
30
30
30
667
900
1800
苹果
85
85
85
667
1700
2400
枇杷
50
50
50
667
1500
2500
葡萄
400
400
400
800
2000
5000
桑树
1500
1500
1500
750
1500
3000
茶叶
6000
6000
6000
1200
1800
3000
竹
600
600
600
667
1500
3000
苗木(圃)
667
1500
3000
药材
667
1500
3000
杂木
3元/株
6元/株
10元/株
茶苗圃
1500
二、田埂补偿标准
1、田埂视同耕地征用。
2、田埂上的当年生经济作物及种植期在三年以下(即小苗)的各类多年生经济作物按粮食类作物补偿;种植期在四年以上的(即中、大果树),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水塘
1、水塘视同水田征用。
2、水产品捕捞补贴:每亩500元,限期捕捞。
3、人工挖的鱼塘开发费补贴:每亩2000元。
四、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蔬菜大棚、香菇大棚补贴:每平方米4元。
2、水井补贴:砌石的每米补贴60元;无砌石的每米补贴40米。压井每口补贴100元。
3、粪池、粪桶补贴每口100元;粪缸每口补贴50元。
4、电话每部补贴108元;广播闭路电视每门补贴60元;电表每只补贴150元;水表每只补贴50元。
5、建筑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
①灰铺:
砖混:每平方米150元; 砖 木:每平方米100元;
泥木:每平方米60元; 简易棚:每平方米20元。
②住宅、厂(场)房按县拆迁事务所评估确认价格补偿。
6、水泥构筑的三面光渠道补偿:每米60元。
7、室外水泥地面补偿:每平方米10元。
8、水泥管补贴:每根15元。
9、围墙根据长度补贴:每米20元。围墙大门(含门厂):铁大门每米150元,木大门每米100元。
10、砖砌三眼灶每座补贴150元;二眼灶每座补贴100元;单眼灶每座补贴80元。泥筑三眼灶每座补贴80元;二眼灶每座补贴60元;固定煤气灶台每米补贴20元;单眼灶每座补贴40元。
11、固定谷柜壁柜每个补贴100元。
12、抽水马桶每个补贴50元。
13、坟墓一律迁到村公墓安葬。
墓穴统一标准,每座墓穴搬迁的补贴标准如下:
类别
土坟
水泥坟
三年内
三年以上
三年内
三年以上
单价(元)
400
200
500
300
备注
三年内含三年。时间从入葬日开始计算。空坟不补。
五、田间实行套种的,按其中的一种主要作物计算补偿费。
六、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各类经济作物不予补偿。
七、征用土地直接支付安置补助费,不安排招工和“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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