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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权限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8:49:12 人浏览

导读:

土地审批权限的法律规定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及具体数额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审批权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及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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