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由哪个部门
导读:
各地都在积极的投入建设当中,很多地方,为了修建道路或者基础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需要拿到审批手续之后,才能实施征收土地的行动,这些手续如果不齐全就是非法的征地,那么征地批复由哪个部门进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征地批复由哪个部门”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征收基本农田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其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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