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的期限
导读: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渐趋完善,各地的征收工作的进行也更加成熟,国家对居民土地进行征收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并且发布公告,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告的相关期限。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的期限,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公告期限由公告机关确定,一般为45日内,在特定条件下可后延10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第49号)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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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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