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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是否可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09:47:3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征地批复是对某一块征地做出是否征用的决定,那么行政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批复不服的,可以上诉吗?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批复是否可诉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我们知道,征地批复是对某一块征地做出是否征用的决定,那么行政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批复不服的,可以上诉吗?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批复是否可诉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征地批复是否可诉

  一、征地批复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二、征地批复是否可诉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

  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将征地批复视为内部的通知行为,进而将其纳入了不可诉的范围。(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将征地批复纳入内部行政行为或认定为最终裁决行为,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即征地批复不可诉。

  征地批复文件的可诉性本无争议。实践中,之所以有部分司法机关故意将该征地批复文件所涉行政行为定性为内部行为或者认为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行为而不予受理此类诉讼,实质是现行管理体制下并不独立的司法对权力膨胀型地方政府的不当妥协。

  三、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报批分为两级管辖,其中,以下三类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这三类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未经取得征地批复文件或者取得征地批复文件存在违法之处而实施征地的行为,构成违法征地,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对被征地农民构成利益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征地批复是否可诉的相关内容。综上,虽然征地批复是行政行为,但最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行政批复不可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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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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