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批复 > 征地批复 >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用地?如何履行报批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用地?如何履行报批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06:47:34 人浏览

导读: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可以采取由开发者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与开发者共同开发,但股权不得转让。禁止征用集体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开发者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可以采取由开发者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与开发者 共同开发,但股权不得转让。禁止征用集体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开发者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在2公顷以下的,经县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在2公顷以上的,经县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