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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0:17:59 人浏览

导读:

农村的地价相比城市的地价是要低许多的,所以许多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在农村进行征地来进行生产或者发展技术。那么对于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的地价相比城市的地价是要低许多的,所以许多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在农村进行征地来进行生产或者发展技术。那么对于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

  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法律依据

  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原文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程序与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农村的征地赔偿和城市的征地赔偿还是具有很大差别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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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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