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法院可否冻结
导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因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这些土地征用补偿费大部分被用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逐年增多。
执行实践中,法院一直把被执行人在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被执行人的收入,因此对其采取可以冻结、可以执行的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协助执行人难求、拒绝协助执行人责任难追究、执行时机难把握等各种困难。同时,我们仙居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费问题,也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冻结。其理由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分给该组织成员后,就可视为是该村民的收入,收入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财产,因此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冻结。其理由是: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补偿,类同于下岗职工的安置费,是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如果法院冻结了该项费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并且与中央现在倡导的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对待。1、土地安置补助费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法院对该项资金不能冻结。2、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如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冻结;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某一成员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则不能冻结。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公民的收入,法院可以冻结,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该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笔者认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法院可否冻结的问题,关健在于搞清土地征用补偿费性质。目前,对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了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项。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安置补助费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可视为收入。
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相关部门针对土地征用要支付补偿费,那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归集体还是个人?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
国家征用土地会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并且如果这个土地上还有种植农作物的话,也会对被征收者补偿费用,但是国家对这些被征用的土地会有补偿标准,那么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