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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4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01:27:2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任一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得知在征用的土在中有史家村19.44亩的土地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便将此事告知时任史家村村小组长的被告人史某。同年12月14日,陈某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该土地权属和未告诉所里其他人的情况下与史

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1-0449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皋埠商贸G-02号地块

  二、区片综合地价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项目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面积

  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耕地

  39

  37.9939

  0.3948

  15.3972

  15

  30.3972

  养殖水面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地上附着物名称

  

  

  补偿费用

  水利设施费等

  四、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农作物种类

  生长期

  补偿费用

  水稻、树苗等

  0.8882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page]

   单位:万元

  

  区片综合地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

  合计

  小计

  其中:安置

  补助费

  皋埠镇南畈溇村

  30.3972

  15

  0.8882

  312854

  合计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七、其它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219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国土分局

  联系人:周财发 联系电话:88317045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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