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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5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01:23:00 人浏览

导读:

原告:朱德喜,男,40岁,兼任朱景青法定代理人。原告:辅晓红,女,40岁。原告:朱景青,男,12岁。被告: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被告: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上海船员管理处。第三人:上海文乐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原告朱德喜系原告辅晓红丈夫、原

  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1]-0452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绍兴县鲁迅中学扩建工程。

  二、区片综合地价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项目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面积

  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耕地

         

  养殖水面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64.5

  0.1718

  11.0811

  11.0811

  未利用地

       

  合计

  /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编 号

  地上附着物名称

  单 位

  规 格

  补偿费用

 

  水利设施费等

     
         

  四、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编 号

  农作物种类

  生长期

  补偿费用

 

  水稻、树苗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镇 村

  区片综合地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

  合计

  小计

  其中:安置

  补助费

  城南街道任家塔村

  11.0811

       

  11.0811

             

  合计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七、其它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2月19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分局 。

  联系人:周财发 联系电话:88317045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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