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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崇征补[2011]第313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00:57:30 人浏览

导读:

引言在理想的状态下,国家进入乡村秩序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立法进入方式,即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作为规范基层秩序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权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机构,它不应当有独立的立法权(除非特别授予之),而是以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为工作目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34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民星10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898.30平方米,建设用地288.6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3186.9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31.7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31.7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4.12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12年3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横沙乡乡政府路西侧。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2年2月15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横沙乡乡政府路西侧。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顾炳祥联系地址:横沙乡乡政府路西侧。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崇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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