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征拆补偿标准
导读:
“要想富,先修路”是民间广为流传的方法,随着科技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修路成为越来越多地区发展的客观需求。但是,修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部分土地进行占用,此时便需要对土地的使用人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修路征拆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修路占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各地一般都有具体的青苗补偿办法。可在本网站搜索。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占地补偿款有一定的国家标准,不能随意对占地补偿款自由约定,如果其款项过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当然,首先还是应该要考虑私下协商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即使保留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修路征拆补偿标准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国家修路占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三者根据各自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具体如上所述。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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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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