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探析
导读:
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征地补偿测算标准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至 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 至 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15倍。
二、现阶段我国征地补偿测算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一)测算方法单一,综合性较差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以产值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具体为所征用耕地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其方法可追溯于1953 年 《国家建设征用上地办法》第 8 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土地以其最近 3 年至 5 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的酌情处理之。”由于它来源于 50 年代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而且确定的补偿标准多年不进行调整,致使执行中困难重重。如今已很难满足半个世纪之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补偿要求。另外这种直接根据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不仅不能全面地反映需要补偿农民的损失,而且也缺乏从整个市场化角度的衡量与比较,因此我们需要考虑转变思路,根据各种可行的测算方法,并从多个角度计算得出结果,最后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比较相关不同测算方法来得到最终定论。
(二)测算标准有待完善,补偿差异应具有侧重性
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存在普遍差异,一般来说,南方的补偿标准大于北方的补偿标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费用也远远大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征地补偿费用。这样常常会造成一种现象:北方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被征地的农民所得到的补偿费用寥寥无几,他们不得不面临今后如何生存的危机,而南方发达区域的被征地者则拿着政府一次性给的较多补偿金不知所措。有相当一部分人把这些钱存入银行,从此不再劳动,靠银行的利息生活,从而形成了一种“食利阶层”。还有的人甚至用这些钱去吃喝玩乐,等到钱花光之后又回复到原来贫困的生活。而这一切,却正是政府所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比较完善和相对公平合理的测算标准,这并不是说各地区补偿标准绝对的相同,而是应该参照不同的情况,来做出相应的补偿方案。
(三)测算结果普遍偏低,整体尚需提高
据2004 年《中国统计年鉴》指出, 2003 年全国农业总产值为 14870 . 1 亿元,全国耕地总面积为 13003 . 9万公顷,亩均产值为 762 . 34 元,即使按照现在的最高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取 10倍,安置补助取 6 倍)算,农民也仅能拿到 1. 22 万元,还是在假定没有经过任何上级集体的扣除情况下。这样的补偿费用如果按照每年 6511 元左右的消费水平进行生活,也只能撑不到 2 年的时间。过后,农民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无所有者。而征地补偿费用大大低于土地的出让价格,一般情况征地补偿费用都在土地出让金的 50 %以下,个别的甚至不到土地出让金的 10 % 。这一现象严重地打击了农民对征地的积极主动性,从而降低了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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