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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占工厂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5:20:08 人浏览

导读:

工厂的收益往往都很高,停工一天都会带来很大的亏损,因此在征收这些地的时候国家给的补偿都很高。那么,国家征战工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关于国家征占工厂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工厂的收益往往都很高,停工一天都会带来很大的亏损,因此在征收这些地的时候国家给的补偿都很高。那么,国家征战工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关于国家征占工厂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国家征占工厂补偿标准

  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预征收农民土地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应报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6、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7、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8、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9、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家征占工厂补偿标准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不一样用途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征收工厂的话不仅需要对土地上的厂房进行补偿还要对营业额进行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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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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