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导读:
征地补偿款是不可以被任何人侵占的,如果政府进行侵占挪用的话,是可以向纪委或者监察委举报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征地补偿款不得被侵占、挪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制度意见》规定:“(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同时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如果村民遭遇此种情况,可以向征地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2、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3、 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的全部内容。侵占以及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相关人员受到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还应有刑事处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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