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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作价补偿?作价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8 06:56:00 人浏览

导读:

作价补偿指的是拆迁人按照相关规定的价格对于被拆除房屋的进行赔偿,已该价格收购原所有人的房屋,之后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进行的补偿方法。适用这种方式进行赔偿补偿时,那么什么叫作价补偿?作价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作价补偿指的是拆迁人按照相关规定的价格对于被拆除房屋的进行赔偿,已该价格收购原所有人的房屋,之后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进行的补偿方法。适用这种方式进行赔偿补偿时,那么什么叫作价补偿?作价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什么叫作价补偿?作价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人按规定价格收购被拆除房屋的原所有人的房屋,并注销其产权的补偿方法。采用这一方式补偿时,若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估价,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拆房补偿价格=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实行作价补偿时,对有抵押权、留置权的原房屋,必须清理债务,然后补偿。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

  二、作价补偿的相关案例:

  [案情]  甲在某市A地区有房屋一间,面积为10.9平方米。2001年10月,某拆迁公司按规划在A地区进行拆迁,甲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拆迁公司遂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载明,此次拆迁适用某市政府16号令,即《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被拆迁人实行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拆迁户在不愿选择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以进行货币补偿。经过入户调查、房屋作价,及双方协商,甲因家庭经济条件和其他情况限制,不能购买就地安置房屋也无法选择异地安置房屋,故向拆迁公司申请要求货币补偿,之后向拆迁公司出具了申请书,并与拆迁公司签订《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公司给付甲私房所有权补偿款6696元,货币补偿款12万元,提前搬家奖励1万元。后拆迁公司于签订协议的次日将上述拆迁补偿款共计136696元支付给甲,甲将房屋交拆迁公司拆除。

  2004年2月,甲诉至法院,称拆迁公司未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甲进行拆迁安置,违反了相应法规的规定,同时拆迁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甲原有房屋作价,其所出示的房屋重置价格的作价报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作价价值与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存在严重的欺诈。甲要求法院判决甲与拆迁公司签订的《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公司应按照规定对甲进行拆迁安置,并重新对甲原有房屋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作价,计算补偿款。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拆迁公司在拆迁之前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张贴了公告,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甲的房屋经过作价后,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甲自愿放弃了回迁安置房,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甲主张确认《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甲主张在拆迁当时,其原有房屋未按照规定的程序作价,导致其对房屋价值产生误解,从而无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甲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主张拆迁公司在拆迁时对其进行欺诈,依据不足。根据此次拆迁所适用的法规的规定,甲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甲主张在其选择了拆迁的货币补偿之后,拆迁公司仍旧有义务对其进行安置,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关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形式和补偿标准的争议。

  拆迁补偿形式是指拆迁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方法。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拆迁公司与甲签订的拆迁协议中采用的拆迁补偿形式,是否符合当时的法规的规定?拆迁公司是否应给甲安置?    甲在上诉中称:拆迁公司对甲负有补偿、安置的义务,拆迁公司对甲实行拆迁货币补偿,只是对甲原有房屋的补偿,而未对于甲今后的居住给予解决,故拆迁公司有义务对甲实行安置。

  那么对于拆迁补偿方式,当时的法规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先后颁布过两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的拆迁发生在2001年10月,是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故应适用旧的拆迁管理条例。依据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第1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第20条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而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由此可见,不论是哪一时期的规定,我国拆迁补偿形式都基本包括两类,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根据房地产评估确定的价格,要求拆迁人支付货币,自行到房地产市场购买居住房屋,实际上就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是一种现金补偿的关系,拆迁人不提供实物住房,由被拆迁人自己解决。房屋产权调换则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住房,被拆迁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现有住房情况进行选择,最后结算新旧房屋的差价。

  本案中,拆迁公司在拆迁时张贴了拆迁公告,告知作为被拆迁人甲有权选择拆迁补偿形式,甲随后也行使了这一选择权。甲在因家庭经济条件和其他情况限制,不能购买就地安置房屋也无法选择异地安置房屋时,向拆迁公司出具了要求货币补偿的《申请书》,表明其已经放弃拆迁安置房屋,选择了签订货币补偿的办法。后甲与拆迁公司签订《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以及甲按照协议领取补偿款的行为,都是甲行使选择权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在拆迁公司支付给甲的补偿款中,6696元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12万元是对甲作为房屋使用权人放弃拆迁安置的货币补偿款。因此,拆迁公司在事实上已经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对甲进行了拆迁安置,甲认为拆迁公司未对其进行安置,违反了规定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叫作价补偿?作价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规定,要注意以拆迁安置的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赔偿。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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