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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8 03:59:35 人浏览

导读:

农村征地程序一般是并不是没有相关的瑕疵,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说,一般的征地补偿的程序还是会有相关的瑕疵。农村征地补偿会在公告让相关的事项都会由相关的村名参与讨论,会涉及到农民的生存。那么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农村征地程序一般是并不是没有相关的瑕疵,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说,一般的征地补偿的程序还是会有相关的瑕疵。农村征地补偿会在公告让相关的事项都会由相关的村名参与讨论,会涉及到农民的生存。那么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1)期限瑕疵

  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期限,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方式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等。实际上,书面方式是原则,这是法的明确性、减轻证明负担以及行政机关按照规程制作案卷等理由的客观要求。通过口头、姿势或者其他结论性的活动作出行政行为,只有在客观上能够实现行政行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法律规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动作形式来作出。

  一般认为,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如运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方法调查取证。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顺序瑕疵

  行政行为的顺序要求是限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防止自由裁量的有效措施。作为行政程序要素的顺序是指各个程序步骤之间的先后次序,步骤“就是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无论多简单,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要先取证,后裁决;先报批、后征地;先裁决,后执行等等,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若未依法报批,则征地程序违法。

  二、农村征地的先关案例:

  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年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1995年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当前,由于城镇化建设,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做为建设用地的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由于村委会决定分配方案,造成部分村民(农户)实际处于一种弱势,个别村民对分配对象、分配方案、分配数额就算有异议,也是碍于村规民约,碍于情面,敢怒不敢言。本案刘X芳敢于起诉本村委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明村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案件以村委会支付6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告终。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的相关规定,公告让相关的事项都会由相关的村名参与讨论,因为征地毕竟不是一般的征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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