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怎么申请,补偿标准有哪些
导读:
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我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当国家需要用这土地建设其他公共项目的时候,是会给被征地人一定的补偿的。那么征地补偿怎么申请,补偿标准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征地补偿案例,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补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以上几种方式提起征地补偿。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村民张某于2013 年向某县政府提出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申请,因协调无果,某县政府于2014 年告知张某终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程序。张某遂于2015 年向某省政府申请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某省政府收到申请后,将其转至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处理。
2015 年,该省厅告知张某,建议其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政府对张某提出的关于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的申请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该省政府依法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省政府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和机制处理类似裁决事项,且省政府明确告知张某其诉请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故某省政府的行为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对经某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某省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具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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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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