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补偿费 > 征地青苗补偿费怎么没有我?

征地青苗补偿费怎么没有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9:49: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征地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然后,很多村民却往往没得到青苗补偿费,至此引发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东阳市吴宁街道某某塘后小组村民小赵因自己...

  核心内容:征地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然后,很多村民却往往没得到青苗补偿费,至此引发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东阳市吴宁街道某某塘后小组村民小赵因自己迟迟未拿到征地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于今年6月22日将某塘后小组告上了法院。9月30日,东阳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东方小区某塘后小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41000元。10月16日,此判决已生效。

  小赵诉称,她是东方小区某塘后小组的村民。1998年,她与村民小组的其他村民一样,承包了为期30年的责任田。2005年,包括她的责任田在内的某塘后小组所有田地都被征用,某塘后小组因此获得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今年5月16日,某塘后小组发放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每人41000元,但是她却没有发到。为此,她要求某塘后小组支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41000元,并要求某塘后小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某塘后小组代理人辩称,东方小区某塘后小组没有独立的经济、财务、财产,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没有进行过拆迁,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款,也没有发放到村民,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作为东方小区某塘后小组常住未婚农村村民,在某塘后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也分到了承包地,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方应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土地征用款41000元及时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