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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地〔2011〕1061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8:44:33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资问题,国家投资不足、民间投资总量少且效益低是制约西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西部投资法律制度由国家与西部各地有关西部国内投资的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组成,它们均存在不利于西部发展的重要缺陷。作者

  杜集区2011年第九批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三、四款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及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皖政地〔2011〕1061号

  批准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单 位:公顷

所有权人

  位 置

  地 类 及 面 积

  合 计

  农 用 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旱地

  其他

  林地

  段园镇毛庄村

  详见

  宗地图

 

 

 

  2.467

 

  2.467

  段园镇祁村

  详见

  宗地图

 

 

 

  1.0661

 

  1.0661

  矿山集办

  徐庄社区

  详见

  宗地图

 

 

 

  0.3243

 

  0.3243

  朔里镇段庄村

  详见

  宗地图

 

 

 

  0.5424

 

  0.5424

  朔里镇葛堂村

  详见

  宗地图

 

 

 

  1.6342

 

  1.6342

  石台镇白顶山村

  详见

  宗地图

 

 

 

  1.225

 

  1.225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元/亩)

     被征地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综合标准

  段园镇毛庄村

  14280

  21420

  35700

  段园镇祁村

  14280

  21420

  35700

  矿山集办 徐庄社区

  15000

  22500

  37500

  朔里镇段庄村

  14280

  21420

  35700

  朔里镇葛堂村

  15000

  22500

  37500

  石台镇白顶山村

  14280

  21420

  35700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的标准执行。

  (1)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果树

  挂果时期

  补偿标准(元/株)

  备 注

  果苗幼期

  40

  1、果苗幼期尚未挂果,原则上一般生长期在5年以下;挂果盛期指已经挂果,原则上生长期在5-10年之间;挂果衰期原则上指生长期在10年以上的。

  2、行株距超过2×2m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2×2m的按2×2m计算株数补偿。

  挂果盛期

  220

  挂果衰期

  150

 林木

  林木直径

  补偿标准(元/株)

  备 注

  5cm及以下

  10

  1、林木直径量算标准为林木胸径1.3m处;

  2、行株距超过2×2m按实际株树计算,小于2×2m的按2×2m计算株数补偿。

  6-10cm

  30

  11-15cm

  80

  15cm以上

  120

  (2)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1

  框架结构

  ㎡

  700

   

  2

  砖混结构

  ㎡

  570 

  出土檐高2.8m以上

  ㎡

  520

  出土檐高2.8m以下

  3

  砖木结构

  ㎡

  400

  出土檐高2.8m以上

  ㎡

  350

  出土檐高2.8m以下

  4

 砖石墙石棉瓦顶

  ㎡

  300

  出土檐高2.8m以上

  ㎡

  200

  出土檐高2.8m以下

  说明

  1、房屋结构的认定以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房屋有室外楼梯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段园镇朔里镇、石台镇、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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