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补偿安置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皖政地〔2011〕1063号

皖政地〔2011〕1063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8:42:50 人浏览

导读:

卢铁峰*[摘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领域,这些既为我们的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分析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和矛盾,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立足新形势、把握新规律

  杜集区2011年第七批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三、四款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及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皖政地〔2011〕1063号

  批准时间:2011年12月29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单 位:公顷

所有权人

  位 置

  地 类 及 面 积

  合 计

  农 用 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旱地

  其他

  园地

  段园镇袁庄村

  详见

  宗地图

 

  0.0580

  2.8608

 

 

  2.9188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综合标准

   段园镇袁庄村

  14280

  21420

  35700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元/亩)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1)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所有权人

  位 置

  地 类 及 面 积

  合 计

  农 用 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旱地

  其他

  园地

  段园镇袁庄村

  详见

  宗地图

 

  0.0580

  2.8608

 

 

  2.9188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综合标准

   段园镇袁庄村

  14280

  21420

  35700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元/亩)  

(3)园地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

  (4)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实行社会保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淮政办〔2010〕31号文件精神,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16周岁以上且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口,按土地补偿费的30%,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在拨付土地补偿费时扣除,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按3600元交纳个人帐户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从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及其他收入中收取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110元的养老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金从参保缴齐费用次月领取。经统计该批次用地需要保障的农业人口为480人。

  对不符合上属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段园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附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