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137号
导读: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10年度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鄂土资函[2011]1782号)批准,同意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
二、用地项目名称:土地统征
三、土地用途:医疗卫生、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硚口区长丰街永利村,用地总面积5.890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1/2000虚红线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5.8900公顷(耕地2.9397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四)《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五)《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六)《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七)《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八)《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十)《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0]27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补偿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硚口区分局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九、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 硚口区长丰街永利村。
十、登记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9日。
特此公告
附:1/2000勘测定界图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大家都清楚现在建筑行业都在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搞建设都需要征用土地,那么大家就要对征收土地的相关程序有所了解,征地时必须出示的文件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