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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2011]1082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7:36:52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11]99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11]99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地块范围:该地块位于下关区郑和中路。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查询。
  联系人:王京义; 联系电话:86515732
  特此公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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