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田赤港华
导读: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351号批准的涵江区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中,批准使用莆田赤港华侨农场国有土地共计3.5101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对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拟定了《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序号
被使用土地单位
使用土地地类
面积
(公顷)
前三(四)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1
莆田赤港华侨农场
水田
1.5021
2.4
24
36
其他农用地
2.008
12
小计
3.5101
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被使用土地单位
使用土地地类
面积(公顷)
费用标准(万元/公顷)
1
莆田赤港华侨农场
水田
1.5021
2.4
三、使用土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序号
被使用土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page]
合 计
1
莆田赤港华侨农场
60.1464
54.0756
3.6050
117.827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或群众有权以书面形式就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申请听证。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联系电话:3583800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使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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