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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21:04:5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交规划发[2001]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管理;为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为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建造者,提高建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有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规划发[2001]4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管理;为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为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建造者,提高建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系统使用国家财政拨款、财政专项资金、财政债券和国家融资进行的国内船舶建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系统船舶是指部海事系统、救助系统和长江航道局,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执行海上救助任务和保障长江航道畅通使用的公务性、公益性和航道管理及工程挖泥船舶。


第四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单船预估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单船预估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下的,鼓励将若干艘同型船(或设备)联合打包,进行建造招标。


第五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六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负责。部委托海事局、救捞局和长航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单船预估价格在500万元以下项目以及第四条所称打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各方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在进行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监察发(2000)516号)精神,对通知要求的《廉政合同样本》事先明示,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潜在的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第九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实行报备、报审制度。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人选和不采用招标方式购置的,需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部或部委托单位十个工作日内不回复意见即视同认可。评标报告需报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支持系统船舶购置的实施主体,包括部属一级单位以及部海事局和长航局所属一级单位均可作为招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标的船舶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船舶技术、概预算、船舶管理等专业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同类型船舶建造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有资格的企业法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实行招标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page]
  (一)标的船舶是部五年计划内的项目,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以及其他经部批准的特殊项目的船舶;
  (二)首制船舶已完成技术设计(或详细设计)并通过了技术设计审查或船检审图中心的认可;
  (三)进行重大修改设计的船舶(主尺度、航速、主要性能指标、关键设备)已完成修改设计并通过了船检审图中心的认可。


第十四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的招标方式为:
  (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招标人应在指定的《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也可在《中国船舶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3个以上(不含3个)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法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海事船舶、救助船舶、长江航道维护和管理船舶均有其建造特点,适应于不同的船厂类型。可根据情况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进行邀请招标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结合标的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船舶的复杂程度,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一般最短不少于20日,也不宜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程序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将招标文件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七)评标和定标;
  (八)将评标报告报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对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做出说明。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建造周期。
  (三)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该部分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招标人应直接提供船舶技术规格书或提供索取船舶技术规格,查询必要的图纸和咨询的方式与地点。
  (四)投标报价要求和价格计算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提出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对标的船舶的原材料。机电设备、辅助工程、人工费用等制订统一格式,以便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标价格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采取调整价格方法,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和投标人违约时的补偿方式。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安排。
  (十)主要合同条款。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特殊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page]



第三章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船舶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船舶是特殊机电产品,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一般情况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
  (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工艺设备及船台规格等。
  (三)近五年船舶建造的业绩情况和用户意见。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标人是否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第二十五条 投招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重要文件提供法律公证。


第二十六条 当存在下述问题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为无效:
  (一)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有效签署,包括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三)投标人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的内容失实。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格式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填写,以利于评标人对其进行归类、对比分析。不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价格组成表,有可能导致废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0日递交招标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至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或依本办法第 五十八条办理。重新进行招标或依本办法第 五十八条办理。重新进行招标或依本办法第 五十八条办理。



第五章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此外还应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加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page]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三)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六章 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船舶技术、管理以及经济(或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其中船舶技术、管理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1/3。


第三十八条 拟入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是从事船舶技术、管理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在没有专家库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提名,并将提名名单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文件中,要事先明确评标标准,一般应包括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规定相对的权重(即打分)。
  评标方法采用打分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条 评标的符合性审查:
  (一)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包括附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填写,字迹清晰可辨,签署合格完整;
  (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无实质性偏离或保留;
  (三)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技术和质量证明文件、资料齐全;
  (四)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第四十一条 评标的算术性修正:
  (一)单价乘以数量所得总价有计算差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二)各单项价格相加所得总价有计算差错,以单项价格为准修正总价;
  (三)以文字表示的大写价格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小写价格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大写价格数值为准。
  (四)有漏项时,以所有投标文件中单项价格最高者为该项价格。


第四十二条 评标的商务审查:
  (一)投标书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二)近3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等反映的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三)近5年内建造船舶的业绩;
  (四)交船期、质量保证、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船期时,以所有投标人所报交船期的平均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评标的技术审查:
  (一)投标书应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指标,一般指标的偏离应在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内;
  (二)船舶建造计划、大节点网络图安排合理;
  (三)主要施工工艺设备和设施等满足本船建造要求;
  (四)具有完成工艺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能力;
  (五)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第四十四条 评标的价格审查: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审,计算评标价时,以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为基础,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加以说明;[page]
  (二)材料、设备各单项价格与市场的可比价格或类似价格相比的合理性;
  (三)计算评标价时,进口设备一律按CIF价,国内设备一律按出厂价(含增值税)。进口设备由招标人负责定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进口设备的CIF价;进口设备由投标人负责定价的,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进口设备的CIF价。


第四十五条 依本办法第 四十条至第 四十四条,出现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真实性响应的投标。


第四十六条 澄清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澄清和说明不应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
  (二)重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应书面提供,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就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人的信誉等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在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属投标人行为的,将废除其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核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在完成评标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评标报告格式附后)。


第五十二条 在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商务谈判后,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按本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在合同外,不得签订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船舶建造主合同以《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交计发[1995]1153号)为参考样本。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递交履约保证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标人完成合同义务后30日内,招标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第八章 罚则[page]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船舶是技术复杂、设备繁多的特殊机电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不招标的申请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一)首制船建造质量和服务信誉较好,并通过了专家技术评估。批量建造的后续各艘无重大修改设计并继续在原建造厂建造的。
  凡使用交通部拨款建造的同类型船舶,用船单位是部属单位,均视为后续船舶(该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续建船舶在招标中,非首制船建造厂商考虑首制船建造厂商的建造优势不参加投标,致使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并继续在原建造厂建造的。
  (三)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购置,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四)项目潜在的供应商为3家或3家以下,无法以公开方式或者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


第五十九条 以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方式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此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仍然有效。其价格比照前船,在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范围内给予价格和周期优惠,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以第五十八条第三、四款方式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须经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


第六十条 支持系统船舶项目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六十一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的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的资质、资信是否具有真实性。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以文件形式将评标报告报部或部委托单位,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概算(项目中标价格、进口设备费、监造费、会议费、设计费、管理费等)以及需要说明和请示的其他问题,评标报告作为文件附件。


第六十四条 由于船舶设计单位相对较少,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有一定困难。但必须通过多方案比选和专家审查,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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