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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9:53:1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包括服务,以下同)的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维护学校和各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和物资采购(包括服务,以下同)的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降低办学成本,维护学校和各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部门为招标人的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与处置、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属于学校应当完成的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在学校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利用财政拨入的科研经费)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下列建设、采购、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一)预算造价达到人民币30万元的各类新建和扩建工程项

  目;

  (二)预算维修、装饰费用达到人头币5万元的各类维修、

  改造、装饰(美化)项目,包括房屋和水电维修,道路新建与维修改造,园林绿化、实验室改造、办公室装饰,建筑物拆除,管

  线铺设及土石方工程等;

  (三)预算费用达到人民币10万大l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标底编制、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核算等项目;

  (四)预算采购单价达到人民币3万元或者批量总价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各种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医疗、体

  育、食堂、学生宿舍及其他公用住房用品(含家具和生活用品)、

  设备,通讯网络软件、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纸质与电子图

  书、教材和教辅资料,药品,交通工具,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

  煤炭及其他燃料等大宗物品;达到在人民币1万元的单件或者批

  量闲置、废旧设备、物资的变卖处置;

  (六)预算费用达到人民币3万元的服务(劳务)项目,包括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广告宣传、出版印刷等项目;

  (七)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或者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招标

  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或者招投标管理。

  对于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进行招标的,经相关招投标办公室

  集体论证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及询价等方式签订项目合同。立项、谈判和签约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关招投标的情况应当根据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

  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有关招投标办公室。

  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基本建设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现代实验与技术中心、

  图书馆、后勤集团、宣传部、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的负

  责人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投

  标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遇到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应当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学校办公室对全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第八条学校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招投标办公室: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处,负责包括房屋、道路在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改造)和扩建工程,建筑物拆除,管线铺设和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和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美化),道路维修改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底编制、招投标代理、监理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维修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房屋维修、水电维修和改造,教室和办公室装饰,学生宿舍用家具,教室课桌椅,公用住房用品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试验、办公、医疗、体育用品、设备,交通工具,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通讯网络软件、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等采购项目,以及闲置、废旧设备、物资变卖处置的招投标工作;

  (四)教材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和教辅资料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五)图书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学生用品采购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负责食堂设备、用品,学生生活用品,医务室药品,粮食、食用油,煤炭及其燃料等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七)宣传、广告与印刷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招生广告、形象宣传与印刷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八)审计事务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核算,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招投标办公室的主任分别由上述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单位主管人员,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招投标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遇有分工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项目,应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指定具体承办的招投标办公室。

  除招投标办公室外,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定有关招投标工作计划,批准招投标立项;[page]

  (三)审批各招投标办公室提出的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拟签订合同文本(草稿);

  (四)审定招投标专家库名册;

  (五)审定入围投标人和中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同);

  (六)批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七)监督招投标的全过程;

  (八)讨论决定招投标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招投标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招投标监督工作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参与审查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

  (三)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

  (四)对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监督;

  (五)根据情况,派员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

  (六)对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合同的变更和履行情况;

  (八)行使招投标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权。

  招投标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拟定有关招投标工作计划,提出招投标立项申请;

  (三)拟定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稿);

  (四)根据批准的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五)组织入围投标人考察;

  (六)提出招投标专家名册;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九)行使招投标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权。

  预算造价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预算采购价格或者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其他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批准招投标立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审定入围投标人和中标人的职权,委托招投标办公室行使。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投标工作实施前,应建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每一次开标前,招投标办公室应当从专家库名册中随机抽取5人(小额采购项目为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应当由学校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每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投标办公室所在主管部门的专家不得超过总数的50%。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招标项目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报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定期向招投标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招投标立项申请,拟定包括评标、定标原则在内的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稿),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二)按规定需要实行招标代理的,由相关招投标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三)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投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

  (四)招投标办公室发布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五)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投标人资料预审;

  (六)招投标办公室提出入围投标人名单,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七)招投标办公室收取和保管标书;

  (八)成立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前准备;

  (十)开标。

  实行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的,还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招标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条例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校外新闻媒体、学校校园网或者校务公开栏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或者供应招标项目产品(服务)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造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划、数量、质量、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供货期限;

  (四)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投标办公室应当要求投标人交纳押金;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退还押金。

  上述出售文件的费用及押金,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招投标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投标人或者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以下同)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投标办公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明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审查后,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page]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独立订立相应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质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信用、信誉、经验和相应的从业人员状况;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宣告破产保护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招投标法、重大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没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投标办公室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招投标监督小组备案。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或者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或者供货(生产)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文本;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设计图纸;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辅助材料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学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少于6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该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场地和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投标办公室不得单独或者分别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设备、货物的生产、供货的调试安装等内容;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充分理解本办法各项规定和接受本办法约束的书面声明。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的数额一般在投标总价的1-2%之间,但最少不得低于2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有效投标少于3项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或者采用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合同签订方式。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在开标前,招投标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投标办公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此期间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的,招投标办公室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包括: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之间其他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page]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投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超过规定的开标会议开始时间30分钟还未能到达开标会场,视为其撤回投标文件。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以及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仍签字,或者个人投标无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或诱导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得认定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并不得允许投标人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之处以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达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达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或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五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效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可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1至2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另一名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另一名最合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有关承诺进行谈判,并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方可组织招标人实施项目。未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合同订立前组织实施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page]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在履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的,经过招标办公室审核、招投标监督小组同意,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手续。

  第六章 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监督小组和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并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的岗位津贴。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办公室、监督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岗位津贴。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办公室、监督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该投标人对招标人任何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招标人也不接受以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的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所有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人项目的评标;属于招标人工作人员的上述人员,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岗位津贴。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订立前擅自组织实施项目,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由招投标监督小组和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并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的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该中标人对招标人任何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招标人也不接受以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的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标。

  第五十九条 招标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的异议,由招投标监督小组会同招投标办公室处理。有重大争议时,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作出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可以由相关招投标办公室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招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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