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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9:52:24 人浏览

导读:

盐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属各单位:《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

  盐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属各单位:

  《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大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程的发包等业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业务的活动,或者是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资产、使用权等出售、出租、转让给投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为:

  (一)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建筑装饰、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其它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交易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1、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货物、服务采购合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2、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3、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单项采购或一次性采购量的合计值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国有土地批租、出让项目(除特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外);

  5、其它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出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6、政府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技术咨询或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和县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实,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应以合理报价、优良信誉、先进技术与管理水平参与竞争,招标人不得采用歧视性条款对待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管理与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招投标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2、组织制订规范专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审单位的资质,审查专家评委的资格,建立并负责管理评委库;

  4、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招标投标项目的过程监督、备案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依据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授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招标结果无效或重新招标,取消有违规行为的评委资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场所,其主要职责是向招标投标活动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为工商管理、纪律监察、行业管理等行政机构对招投标及交易活动实施管理提供条件。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工作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根据国家规定的法人资质(资格)标准或个人从业资质(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page]

  (三)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招标人是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 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

  (三) 有审查投标人资质(资格)的能力;

  (四)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五)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县招投标办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准。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二)(三)(四)(五)款所规定的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招标前,县招投标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核查。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 已正式列入盐都县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向县招投标办办理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三) 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批准手续;

  (四)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项目实施地点“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工程招标范围;

  (六) 具备招标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 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八) 项目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已经产生,并配有相应的管理体系,或已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工作;

  (九) 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项目,已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在县交易中心以书面张贴、计算机信息查询等形式进行发布,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相关的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必要时再通过《盐阜大众报》、《盐都电视台》等媒体发布,从招标公告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报名开始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于无技术难度或其他小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少于20日时,或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少于15日时,招标人应预先向潜在投标人说明。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的招标应预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并报县招投标办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向县招投标办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

  (二)由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县招投标办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招标人提交的“发包初步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并纠正其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同时核对“发包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非法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可以设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承担过与拟招标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对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可以提高一个等级要求,招标公告由招标人编制,县招投标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符合要求的,由交易中心负责发布,发布方式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

  (五)招标人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

  (六)在交易中心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资料;

  (七)接待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施工现场,接受并书面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九)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签收投标文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并主持开标会议;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招标程序参照本条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如招标人不具备编标能力,须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并支付标底编制费。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标底需经审定,招标人应委托经县招投标办认可的具有审标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标,所有知晓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押金。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投标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均可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业务能力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

  (三)有权对招标文件中有质量要求的招标项目实行优质优价;

  (四)有权要求招标人根据国家政策性调价规定调整结算价款;

  (五)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作假,一经查实,招标人可否决其投标;如已中标 ,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县招投标办视情况对其进行处罚 ,限制其3-6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后,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提交招标人签收,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县招投标办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进行。开标、评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鉴证应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应从招标投标评委库中抽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技术难度大、标价高时,应从省、市级评委库中抽取评委。县招标投标评委库中的各类项目的评委人数应在50人以上,由县招投标办负责管理。评委的产生过程是:本人自愿申请报名,工作单位推荐,县招投标办审定,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基本要求是: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与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page]

  开标前,由招标人通过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直至评标结束。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县招投标办应建立评委考核管理办法,对评委库组成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项目不超过三日,大中型项目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县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招投标情况送至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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