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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4:48:3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文号:哈建发〔2005〕189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5〕18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交、供排水、燃气、供热、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达不到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中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二 、 三 、 四 、 五 、 六条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page]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由投资方自主决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总平面图及规划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有关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日至少应达到5天时间。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材料备案:
(一)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出前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勘察设计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不得审查标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规划设计条件及建筑设计要求;
  (六)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七)取费方式,对未中标人的补偿办法及标准;
  (八)投标报价要求;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有关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确需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page]

第十八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人力资源、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本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在每次投标前到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人员签章,加盖企业公章,并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的比例为:建筑专业专家占专家总人数的50%、结构专业专家占专家总人数的30%、其他专业专家占专家总人数的20%人。进行勘察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抽取有过相应评标经历的专家,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聘请资深专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的;
  (四)未响应招投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报价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十一)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1-3个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方案。
  评标委员会可以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中标方案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并在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以及逐一返还未中标的投标文件。 [page]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依法应当设计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确定的设计队伍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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