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招标投标 > 招投标法律法规 > 招标投标法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4:46:4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文号:渝水基[2002]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发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文号: 渝水基[20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水利勤务员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过水利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理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审查核准合格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评标专家名册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市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市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负责组织全市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市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page]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第十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水利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一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命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四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一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技术、经济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page]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
  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一经发现,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通报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三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并承担评标专家因参加评标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评审费标准暂定300-500元/人.天。国家、市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age]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