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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招标工作启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1:14:06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是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随着卫生系统招标投标项目不断增多,各地各单位加强了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程序,招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仍然是滋生腐败的高发领域,少数地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由此产生了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严重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行为、强化监督作为预防招标投标工作领域腐败的治本之策,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要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工程建设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卫生系统招投标工作朝着健康有序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把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段实施,决策与实施分离、管理与操作分离、监督与承办分离的工作机制。招标投标项目工作人员要严格准入,分段参与。项目的考察论证、管理决策、招标文件制作、投标人资格预审、组织评标、监督实施等各个环节,不得由同一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必须在指定媒体公布的招标项目,以及提交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前和审批后的招标信息,要同时在《湖南卫生信息网》上发布。对收到的建议、意见、质疑、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该改进的要改进,该处理的要处理。有关调查、改进和处理情况要以书面材料按规定上报。

  三、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大力推行低价中标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中标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营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机会,严防违纪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对招标文件制作的监督

  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投标工作的首要环节。招标文件制作前,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投诉和举报受理机构及电话。有投诉和质疑的招标文件,要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修订,尽可能使制作的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合理。已作修订的招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确定上限值的招标项目,对核算上限值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对具体的核算过程和核算人要严格监督。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招标文件和文件制作过程中的组织人、起草人、修订人、审批人名单等重要情况整理归档。

  (二)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遴选的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辖区内代理机构的遴选办法,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遴选工作的管理。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必须公开遴选确定代理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招标文件制作与开标评标工作分别遴选代理机构。

  严禁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标投标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凡与委托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代理机构不得列入遴选对象。中介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有不良记录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卫生系统招标投标项目中介代理机构的遴选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投标人资格审核的监督

  招标投标项目采取何种评标方式、招标项目捆绑打包方式、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以及重要的技术指标等,招标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纪要后,方可送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的项目组织者和承办人员不得直接参加投标人资格评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投标人报名参加竞标。

  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不够等原因,需要将公开招标采购改成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报告有关部门更改采购方式,严禁在评标过程中更改采购方式。对单一来源的招标采购,招标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形成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调查分析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持招标公告发布以后的介绍信,并与招标单位签署《廉政协议书》。

  (四)切实加强对抽取专家的监督

  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认真做好评标专家的保密工作,严防利益关系人接触专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地点,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以手工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时,只能由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的电话号码要当场封存。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要有评标监督人员接待和监督,并及时统一保管专家的通讯工具。

  专家库中专家达不到规定人数或者没有特种行业和专业的评标专家时,招标单位要与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临时专家库的具体办法,并及时报告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临时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产生部门和人数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议确定,有关单位要按程序推荐专家,组成临时专家库,再严格按有关规定在临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page]

  (五)切实加强对项目评标现场的监督

  招标投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现场不得设在招标或投标单位。开标时,要向投标人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标书拆封前,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和投标人代表要认真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招标单位必须派评标专家的,招标单位不得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要认真查验进入评标室人员的身份,除确定的评标专家及1-2名卫生部门的监督人员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前要宣布评标纪律。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发表个人观点,不得有引导性发言。评标专家要认真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独立完成评标,不得展开讨论,不得相互抄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接触他人。严禁工作人员以夹带纸条、折页标书、做记号或其它暗示方式非法干涉评标工作。评标现场有违规行为的,监督人员必须现场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废标、弃标的监督

  经招标投标项目专家评审并签字确认的评标结果,原则上不得废止。公示期内有质疑或投诉考虑废标的,且需要征求原评标专家意见的,要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召集原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由评标专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废标。

  要严防投标人利用弃标等手段牟取不当利益。凡中标单位弃标后,递补上来的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弃标单位的价格,明显高于弃标单位原中标价格时,招标单位要主动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对无正当理由弃标者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谋取不当利益者要移送工商、检察部门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

  要加强对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条款相符,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内容和标准。凡项目有重大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有详细的报告备查。

  要切实加强对中标项目有关配套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凡组织考察拟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要有专门考察分析报告,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采购何种物资。招标单位要严防投标人以次充好,同时不得强迫中标人使用特定的设备材料。

  要定期组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项目进行抽查核对,切实加强对中标项目或产品质量的监督,深挖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中标项目严重超出概算或重大损失以及质量性能差、社会反响强烈的,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招标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的力度

  卫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一)严明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卫生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参与和具体分管招投标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操纵招标投标项目,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招标人向投标人转嫁招标项目考察期间的费用开支;严禁截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各种建议、意见、质疑、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严禁监督检查人员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监督检查人员与评标专家进行讨论交流;严禁监督检查人员透露评标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严禁监督检查人员离开监督现场、玩忽职守。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形成专门的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规定要从重从严查处。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开辟投诉、举报和处置专栏,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必须及时立案查处。

  招标投标项目在开标前有投诉或举报的,招标单位要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派人进行监督。凡项目决算金额达到应该采取公开招标而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进行调查分析和出具监督审核意见。各单位要建立招标投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档案,完善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种数据信息,方便监督查询。

  (三)严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标投标项目,索贿受贿的行为;重点查处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的行为;重点查处应该公开招标而采取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重点查处中标后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或改变项目内容的行为。凡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或贪污受贿案件线索,必须向当地纪检和检察机关报告或组成联合办案组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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