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导读:
[案 情] 2006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因而成讼。
[分歧意见]
许多人认为,利丰公司中标后,阳光公司拒不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必须确定合同的效力或由阳光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利丰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法院的判决却驳回了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
[评 析]
1、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订的特殊方式和过程。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通知,都属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合同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阳光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
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阳光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阳光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阳光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阳光公司的承诺通知。
3、阳光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损失。
本案中:一方面,阳光公司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阳光公司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不是一种注意义务,即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另一方面,阳光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阳光公司既没有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也由于中标通知书的错误发放与阳光公司无关,决定了阳光公司对结果不存在预见或没有预见问题。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招投标是建筑工程中很常见的一种方式,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规定是很详细的。招投标需要大家遵守诚实信用、平等等各种原则,中标之后还需要进行公示。那么预中标后多久可以中标
日前,中建三局股份公司透露,该公司日前从5家竞争者中胜出,中标广州歌剧院工程。广州歌剧院工程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中心区南部,包括1800个座位的大剧场,4000平
竞标不参加在公告后能知道中标价。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结束
投标投诉期是10日之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质疑要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内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保证金最高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