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示范
导读: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粤建管字[2005]98号),明确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订立合同。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招标代理,不得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不得干预招标代理单位正常的招标代理行为。
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其中,《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
来源: 深圳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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