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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开标须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5:20:24 人浏览

导读: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举行。招标人应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按时开标。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并按开标程序进行。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举行。

  招标人应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按时开标。

  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并按开标程序进行。

  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四、投标人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招标文件要求出示的其他有效证件。

  五、遵守开标纪律,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吸烟,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及设施。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方可退场。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代表及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代表签到;

  二、主持人按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按以下程序主持开标:

  1.宣布会场纪律。

  ⑴场内严禁吸烟;

  ⑵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

  ⑶与会人员应关闭通信工具,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⑷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名单。

  5.介绍评标委员会产生、组成情况。

  6.宣布评标办法。

  7.需要进行评标指标复合的,随机抽取复合比例等。

  8.检查投标人代表的身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事项。

  9.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互相检查确认并签字。

  10.按投标书送达时间逆顺序开标、唱标(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投标报价、最终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及调价信、承诺书等)。

  11.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2.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13.开标会议结束。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关于实行评标工作证制度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评标过程中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评标纪律,规范评标工作,确保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评标工作证制度:

  一、评标工作证由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制作,由相关交易分中心保管。

  二、入场前,由该评标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人向相关交易分中心领取评标工作证并登记;事后,由领取人及时收回并交还给相关交易分中心。

  三、评标前,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专家休息室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人领取评标工作证。

  四、评标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持(佩)工作证进入评标室参加评标活动。

  五、为保证评标工作有序进行,保安人员应严格按评标区《入场须知》履行职责,凡无证或不出示(佩)证者一律不允许进入评标室。

  六、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确保评标工作规范进行。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成立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步骤成立评标委员会:

  1、确认评标专家身份。由主持人会同公证员逐个核实从专家库抽取或经批准特聘的评标专家身份;明确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的评委身份

  2、宣布评标纪律。可以要求评委对此签署书面声明。

  3、评委回避。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评委应主动申请回避,有关监管部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其回避。由于回避减少的评委,可以在县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补充抽取。

  4、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开标记录;

  5.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6.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7.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8.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9.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2.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page]

  1.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集中建设、交通、水利、政府采购等专家库资源,建立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2.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采购)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抽取人身份证明,会同监管部门监督员进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3.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招标(采购)人的评标办法,确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人数。

  4.外地专家在开标会前24小时内,本地专家在开标会前1小时内,由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在县招投标中心使用计算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5.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监管部门监督员同时在场。招标人代表执行抽取,监管部门监督员负责监督。

  6.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7.按抽取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通知。

  8.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9.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份,密封后交给招标(采购)人保管,在评标会开始时核对评委身份时拆封,监管部门监督员监督密封拆封情况。

  评标专家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县招投标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或有关监管室、监管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10.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将移动通讯设备放入储存柜内封存保管,不得擅自带入评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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