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原则
导读:
招标投标,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需要基于哪些原则呢?本文就将招标投标活动需要基于哪些原则做出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将整理内容作如下说明,欢迎浏览。
1、 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招标与投标的一般程序刊发招标通告。国际公开招标通常均在权威性的报刊或有关专业刊物上公布招标通告,比如我国对外发行的《人民日报》,世界银行出版的援助项目的招标月刊
摘要:古老的招投标工作程序从某种程度上存在较多缺陷,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招投标环境,必须进一步引进招投标网络化,但是应该根据我国目前建设行业现状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网
竞标不参加在公告后能知道中标价。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结束
投标投诉期是10日之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质疑要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内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内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保证金最高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