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款不起诉、不计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导读:
【案情】
杨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03年2月6日杨某、李某以及欧阳某等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对外承揽防腐保温业务。因业务进行需继续投资,三人又于2005年2月19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每个股东须于2005年3月15日前交4万元股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退股”。后欧阳某因未交纳4万元股金而作自动退股处理。2008年10月3日,杨某与李某双方对该合伙进行了清算,清算结果是李某须支付杨某237985.08元,此后李某在清算单上注明:“以上数据减去7985.08元,所欠款不起诉、不计息、在一起做生意赚钱后再还,实欠款贰拾叁万元整。”对此,杨某随后也签字表示认可。现杨某以此结算清单向法院起诉,引起纠纷。诉讼过程中,李某偿还杨某10万元。
【分歧】
对“所欠款不起诉、不计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李某在结算清单上注明该条件后,杨某也签字表示认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侵犯了公民的诉权,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管析】
笔者对该二种意见有不同的看法,理由如下:
1、对于该约定中的“不起诉”,笔者认为,起诉权是国家的公权力,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或限制他人的诉权,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放弃。
2、对于该约定中的“不计息”,笔者认为,该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有效约定,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李某在结算清单上注明“不计息”后,杨某签字表示了认可,说明杨某已自愿放弃该笔债权的利息,故利息请求应该不予支持。
3、该约定中“在一起做生意赚钱后再还”,可以看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它可以有以下两种理解,一是赚了钱就还,二是没赚钱就不还,对该约定,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笔债权是否需要偿还,而从案例中反映,李某并不是不偿还该笔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他也偿还了100000元,说明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是暂缓偿还该笔债权,并不是不偿还。
综上,笔者认为,对该约定,不能简单的认为有效或者无效,对于公权力的起诉权,当事人均无权约定剥夺,而对于私权力的处分,要看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就等于效力待定?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观点,一是附条件不起诉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待定的法律效力。
[案情]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是济南某建筑机械工具租赁公司(下称济南公司);被执行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是江苏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业
在购买房产的时候都会和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个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很多的,但是并不是签订之后,这个合同就是属于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
【案情】杨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03年2月6日杨某、李某以及欧阳某等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对外承揽防腐保温业务。因业务进行需继续投资,三人又于2005年2月19日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