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欠工程款有人管吗
导读:
政府拖欠工程款的,被拖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支付工程的相关款项,若拖欠方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政府欠工程款有人管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政府拖欠工程款的,被拖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支付工程的相关款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08年被告郭××在某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后经人介绍被告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三层1—7楼现浇板及三层以上主体钢筋加工、帮扎(不包括主体砌筑钢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人进入现场每人每天支付生活费20元,工程完工按实际完成量经验收合格后支付80%工程款,余款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付清,工程交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4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诿不给,2009年元月18日,原告向被告讨要,被告保证元月19日预付原告15000元,元月21日付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后被告仍拖欠不付。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09年元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法律分析:,原告李××诉被告郭××欠工程款54000元,有被告郭××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款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被告郭××欠原告李××工程款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郭××应偿还原告李××工程款54000元;被告郭××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庭审中提供原告方领款条5张,本院认为,该5张领款条上的时间均在欠款证明之前,故不能冲抵欠款证明上的欠款数额。欠款证明下方“元月19日预付15000元整,元月21日再付5000元”字样应视为被告注明的付款期限,被告称系其元月19日付给原告15000元后注明已付款数额的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的理由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5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年×月×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付款时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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