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个税能否扣除
导读: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在公司方存在过错是时用人单位需要补偿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作为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劳动经济补偿也被成为经济补偿,这一项规定能够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经济补偿金个税能否扣除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经济补偿金个税在时限上的区别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个人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陪以内的部分,可予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征。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补偿金个税能否扣除及其相关问题。经济补偿金中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一般个人所得税会在经济补偿金补偿之前缴纳完。希望这些资料经济补偿金个税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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