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清偿 > 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02:43:24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问题。目前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有的表述为“不准离婚”,有的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目前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有的表述为“不准离婚”
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问题。目前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有的表述为“不准离婚”,有的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
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
目前对于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有的表述为“不准离婚”,有的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从裁判文书的规范性、严肃性角度出发,结合婚姻案件的特点,以表述为“不准予离婚”为宜。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及抚养费给付时间如何表述?
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实际需要;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审判实践中应按此标准掌握。考虑广州经济发展较快,工资水平偏高,以及大部分父母经济负担较重,一般可以考虑按20%的比例确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再提高一点,但一般不宜超过25%。现在一些法院没有考虑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单纯考虑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没有考虑其负担能力,所判抚养费数额只为有固定收入者的5%至15%,不妥。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有的法院表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有的表述为“从判决生效之月起”,从一般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以日作为时效起算点来看,建议表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在离婚案件中,如何避免在判决中遗漏处理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有的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罗列了很多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最后怎样处理并没有体现在判决主文部分。我们认为应注意避免以下两点:1、财产较多时遗漏处理部分财产;2、被告提出财产方面的请求,法院错误认为被告的主张可以不作处理。其实离婚案是复合之诉,原告可以提出权利主张,被告也可以提出权利主张而且无需提起反诉,但双方应就各自的主张分别预交诉讼费;同时建议在审理查明部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财产与有争议的财产分别列明,无争议部分直接查明,有争议部分具体列明双方的意见,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在制作本院认为时注意对照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说理,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支持应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否则可能会导致发回重审。
(四)涉及第三人的夫妻财产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涉及第三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当事人与案外人联名购买房子,应否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现在有的法院处理了,有的法院就不作处理。我们认为,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出资等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分割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如第三人对所占份额没有异议的,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如第三人提出异议,就不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可以释明当事人待共有财产分割后,再就该部分财产另行主张权利。
(五)一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此规定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对于一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认定应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不应再适用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但具体应如何把握“离婚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既不能推及到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宜限定过严。在当事人依据该项规定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可以把握为:夫妻关系明显恶化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起诉离婚之前不到1年的相对合理时间可以认定为“离婚时”。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若干年之前从股票帐户或存折中提取资金均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上述财产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们认为此种做法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