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清偿 > 有哪些情况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有哪些情况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23:37:58 人浏览

导读: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