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投资被判连带清偿
导读:
股东虚假投资被判连带清偿
1月24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判令公司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杭州金都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分期注入,被告陈x、徐x系该公司股东。2001年3月、7月,经两次验资,金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在两次验资后,陈x、徐x均于短期内共同抽回出资,累计达27.2万元,致使金都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出资进行经营。在第二期验资时,两人还共同将金都公司资产中的17.8万元充作应由两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两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虚假出资45万元,实际出资仅5万元,金都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公司人格实际未独立。
陈x、徐x在明知履约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利用金都公司形式上独立的人格,于2002年11月与原告杭州铁路电机厂签订了承租场地、房屋及生产设备总计租金100万元的租赁合同,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后原告至今无法实现大部分合同债权,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陈、徐两股东上述行为的性质均为虚假出资,导致金都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依据《公司法》关于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被告金都公司支付原告欠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39元,被告陈x、徐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三帮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依法办事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