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论文 > 探析被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风险

探析被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21:02: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却可能阻却债权人进一步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亟须引起银行的注意。下文将探析关于被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风险,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却可能阻却债权人进一步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亟须引起银行的注意。下文将探析关于被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风险,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执行的请求。这就为银行清收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即银行可直接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不经诉讼开庭的审理程序就能对借款人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清收方式更加快捷,同时还能节约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风险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引质疑。在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会以签订担保合同方式来设定担保,即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法中所指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此规定,保证人并不是直接有对价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保证合同也不是直接有对价给付义务的债权文书。因此即使公证机关对保证合同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但因保证合同本身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债权文书。因此,保证合同不能被赋予强制的执行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不按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依据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不是具有直接给付内容的债权,那么抵押合同也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文书,即抵押合同也不能被赋予强制的执行效力。

  未将担保协议纳入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风险。根据某行的质押股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某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范围仅限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此后的相关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但仍未将担保协议纳 入其中。该《复函》虽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各地方法院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例如:2005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据该《复函》的精神,对申请人依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物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不予执行的决定。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的风险。当前,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往往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并要求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对借款合同设有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如果债务人表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其担保合同本应赋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根据最高院《复函》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会因其不符合法律本意而不予批准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不再具有可诉性。因此,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继而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批复》明确规定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发生。

  债权保护依据

  对民事纠纷法律规定的三种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相继依据《批复》对相关的诉讼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地方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民事纠纷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即诉讼、仲裁和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提起诉讼无非是要获得生效判决文书并以此作为依据来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对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就表示已在三者间选择了其中一种解决方式,因此就不能再选择其他的解决方式。

  银行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通常是将借款合同与其担保合同作为主从合同一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按照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再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那么银行是否可单独对担保合同中的抵押人或保证人提起诉讼请求呢?在贷款业务中,银行一般都将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银行依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合同)已经具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在法律层面上,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债权关系就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法律“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一旦借款人自身无财产或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而设定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偿还的情况出现时,在法律层面上,由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担保,实际上就免除了抵押人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那么此前所设定的担保将形同虚设,最终会导致银行的债权无法收回。

  银行防范对策

  银行应审慎办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具体事宜。如果最高院的相关司法政策发生了调整,银行再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业务。

  对于借款人以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银行作为债权人为了更快捷的对借款人实行强制执行程序,而不经过诉讼开庭审理程序,银行可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同时,银行还要通过与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自身)以签订《还款协议书》的方式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赋予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在公证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对于借款人以自身以外第三人的财产(信用)提供的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如果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银行应只要求公证机关对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公证确认,并明确要求公证机关不得对相关合同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赋予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的情形,银行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已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贷款,在贷款过程中,银行应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另行签订书面还款、担保协议书,以此来确认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这种补救措施使各方又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为未来的诉讼请求增加受理的可能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