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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同居关系,出具补偿欠条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03:30:38 人浏览

导读:

5月11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债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叶某补偿金六万元。叶某与刘某同居近八年,生育一子,却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2005年3月18日,刘某向叶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刘某与叶某事实夫妻关系破

  5月11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债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叶某补偿金六万元。

  叶某与刘某同居近八年,生育一子,却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2005年3月18日,刘某向叶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刘某与叶某事实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解除,补偿叶某六万元人民币(¥60 000)于2005年底付2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付清。之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其承诺支付的款项。叶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支付该六万元补偿金。

  刘某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叶某长期同居并生育小孩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基于道德和自身情感上的原因,刘某与叶某达成协议,自愿承诺给付六万元补偿金给叶某,作为对叶某多年以来对两人共同生活所付出的一切的补偿。该行为应认定是刘某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从而由上述行为所引发出的被告对原告所负六万元的债务,依法应受保护。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陈志群律师提示,本案与一般情债纠纷有一定的区别,即本案有同居生子的事实。长期同居则有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故在补偿时需要予以考虑。而本案中的欠条事实上可以理解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书面协议,有准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故对其效力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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