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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费应按什么标准交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03:04:04 人浏览

导读: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准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在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将争议的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准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在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将争议的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的财产变质、腐烂等,可能使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交纳诉讼保全申请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费按以下标准交纳:(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具体的计算方法也是分段计算,然后相加,所得总数即应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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