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纠纷 > 欠款纠纷 > 偷欠条亦构成盗窃罪

偷欠条亦构成盗窃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0:07: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偷欠条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核心内容:偷欠条是否构成盗窃罪呢?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绍兴男子唐某,前两天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他偷的,不是现金,也不是其他有形财产,而是一张3万元的欠条。

  欠条,是唐某向情人葛女士打的。

  虽然,案发后,男子还了款,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本身虽不是财物,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从而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唐某明知葛女士就该欠条所记载债权,有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可能,而盗窃该欠条,主观上意图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剥夺被害人债权请求权,客观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使该欠条载明债权无其他证据佐证,令被害人丧失胜诉可能。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唐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葛女士的欠条,依法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法院仍旧依法以盗窃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延伸阅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近来,本省有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反映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意见不一。

  为正确适用法律,省公、检、法第三次刑事执法联席会议讨论了此类情况。经研究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2002年1月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