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会计处理原则
导读: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债字第2051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月七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30003260号函准予备查
壹、会计作业原则
一、本文所称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包括债券远期交易及债券选择权交易,其中债券远期交易会计作业应依本中心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九二)证柜债字第04688号函办理。
二、新台币债券选择权交易系属衍生性商品交易,于合约存续期间以备忘分录记录选择权契约可执行之名目本金,并于交易契约持有期间依公平价值法认列评价损益。合约到期时如需交割款、券,另依本作业原则第七点及现行相关标的债券给付办法处理。
三、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可依其交易之目的区分为避险交易及非避险交易。避险交易之认定及相关会计原则另依本作业原则第九点处理。
四、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应于成交日依选择权合约名目本金金额以「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及「待抵销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或以「待抵销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及「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办理备忘分录,并于到期日冲转备忘分录。
五、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而收取或支付权利金,应以「买入选择权(权利金)-债券选择权-(非)避险」或「卖出选择权(权利金)-债券选择权-(非)避险」认列选择权之起始价值。证券商另应设明细帐,于「买入选择权」、「卖出选择权」下按「买权」「卖权」区分记载选择权之起始价值。
六、债券选择权采公平价值法评价,评价日以「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认列「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列为当期交易损益,并于次月初办理回转分录。「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归于损益表中「衍生性金融商品」项下,「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为资产负债表科目。债券选择权买卖部位的公平价值得依序采同天期的市场成交价或模型理论价格。
七、选择权交易于到期日之评价,应冲转选择权价值「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认列「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如因选择权被执行而需取得或交付标的债券者,应依该债券公平市价认列出售证券收入(交付债券者)或取得债券成本(取得债券者);而依履约执行利率计算之价格则为应收付之款项。
八、选择权交易如于到期日前结清选择权部位,除冲转备忘分录外,并另依为结清部位而买卖选择权之成交价格来认列「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
九、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避险交易之会计处理:
1.定义:
1.1避险:系指指定一个或多个避险工具,以其公平价值之变动抵销被避险项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价值变动。
1.2被避险项目:系指已认列之资产或负债,使企业面临未来公平价值变动之风险,且被指定为被避险者。
1.3避险工具:指被指定之衍生性商品,其公平价值之变动可抵销指定之被避险项目公平价值之变动。
1.4避险有效性:指避险工具抵销被避险项目因指定之风险造成公平价值变动之程度。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债券选择权交易,适用避险交易之会计处理:
2.1于避险关系开始时,对于避险关系及企业之风险管理目标与避险策略应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该书面文件应包含确认避险工具、相关被避险项目或交易、被规避风险之本质及如何评估避险工具抵销欲规避风险造成被避险项目之公平价值变动之有效性。
2.2避险预期能高度有效抵销被规避风险所造成之公平价值变动,且此一特定避险关系与原书面文件所述之风险管理策略一致。
2.3避险之有效性能可靠衡量,亦即被避险项目之公平价值及避险工具之公平价值能可靠衡量。
2.4证券商应持续评估避险有效性,且于财务报告期间内均确定该避险为高度有效
3.避险有效性之衡量
若在避险开始及避险过程中,可预期避险工具之公平价值几乎完全抵销被避险项目因被规避风险造成之公平价值变动,且实际避险结果(避险工具公平价值变动/被避险项目公平价值变动)在80%~125%之间,则该避险被视为高度有效。
4.被避险项目于资产负债表上应与未避险之相同性质产品分别列示,评价日应采个别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
5.债券选择权交易应以公平价值法评价。属于避险交易之债券选择权交易,其公平价值变动产生之损益应于个别与被避险项目之损益比较后,同时认列或递延至被避险项目之损益认列时,方予认列。处分被避险项目时,递延认列之损失应按处分比例,认列为当期之损失。避险无效时,递延认列之损失应全数转认列为当期损失。
6.债券选择权合约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其有损失部位交易之公平价值不得与有利得部位交易之公平价值互抵,即应于资产负债表上以总额表达「债券选择权价值-避险」之资产及负债部位:
6.1证券商对其交易相对人有互抵权,互抵权之存在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1.1双方互欠对方债务且其金额可确定。
6.1.2证券商有权抵销其欠对方之债务。
6.1.3证券商意图从事抵销。
6.1.4互抵权力具备法律上之执行效率。[page]
6.2交易双方订有「净额交割总协议」
十、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如有收/付现金担保品者,应分别记入「存入保证金」及「存出保证金」。如以债券或定期存单为担保,应于财务报表附注揭露担保情形。
十一、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之报表揭示,应依「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公开发行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财务报告应行揭露事项注意要点」(民国85年1月29日(八五)台财证(六)第○○二六三号函)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第27号公报,将经营债券选择权交易活动所产生之交易净损益,以及其尚未到期之交易合约的名目本金及公平价值;依交易类别汇总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揭露其衍生性金融商品相关信息。
贰、会计科目与分录
┌───┬─────────────┬────────────┐
│时 点│非 避 险 交 易│ 避 险 交 易 │
├───┼─────────────┼────────────┤
│成交日│ <备忘分录> │ <备忘分录> │
│ │借: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借: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
│ │ -买权 (或卖权) -非避│ 权-买权 (或卖权) -│
│ │ 险 │ 避险 │
│ │ 贷:待抵销买入选择权-债│ 贷:待抵销买入选择权-│
│ │ 券选择权-买权 (或卖│ 债券选择权-买权 (│
│ │ 权) -非避险 │ 或卖权) -避险 │
│ │ │ │
│ │或 │或 │
│ │ │ │
│ │借:待抵销卖出选择权-债券│借:待抵销卖出选择权-债│
│ │ 选择权-买权 (或卖权) │ 券选择权-买权 (或卖│
│ │ -非避险 │ 权) -避险 │
│ │ 贷: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 贷:卖出选择权-债券选│
│ │ 权-买权 (或卖权) -│ 择权-买权 (或卖权│
│ │ 非避险 │ ) -避险 │
│ │ │ │
│ │支付权利金: │被避险项目重分类 (假设以│
│ │借: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入卖权为避险工具,柜台│
│ │ -非避险 │买卖债券为被避险项目) :│
│ │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证券-被避险-柜│
│ │ │ 台-债券 │
│ │ │ 贷:营业证券-自营-柜│
│ │或收取权利金: │ 台-债券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支付权利金: │
│ │ 权-非避险 │借: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
│ │ │ 权-避险 │
│ │ │ 贷:银行存款 │
├───┼─────────────┼────────────┤
│续后评│1.选择权重评价,认列评价损│1.被避险项目评价-成本与│
│价 │ 益 │ 市价孰低法 │
│ │ 借:买入 (卖出) 选择权-│ a.市价上升 (注 1) │
│ │ 债券选择权-非避险 │ 借:备抵营业证券跌价│
│ │ 贷:评价利益-债券选择│ 损失-被避险 │
│ │ 权-非避险 │ 贷:营业证券市价回│
│ │ │ 升利益 │
│ │ 或 │ 营业证券跌价损│
│ │ │ 失-被避险 │
│ │ │ b.市价下跌 │
│ │ │ 借:营业证券跌价损失│
│ │ │ -被避险 │
│ │ 借:评价损失-债券选择权│ 贷:备抵营业证券跌│
│ │ -非避险 │ 价损失-被避险│
│ │ 贷:买入 (卖出) 选择权│ (注 1) 于「备抵营业证│
│ │ -债券选择权-非避│ 券跌价损失」之限额内认│
│ │ 险 │ 列回升利益。若冲销之「│
│ │ │ 备抵营业证券跌价损失」│
│ │ │ 金额大于帐上累计之「营│
│ │ │ 业证券跌价损失-被避险│
│ │ │ 」时借记「营业证券市价│
│ │ │ 回升利益」。 │
│ │ │2.避险工具评价-公平价值│
│ │ │ 法 │
│ │ │ a.债券选择权公平价值上│
│ │ │ 升 (注 1) │
│ │ │ 借:买入选择权-债券│
│ │ │ 选择权-避险 │[page]
│ │ │ 贷:评价利益-债券│
│ │ │ 选择权-避险递│
│ │ │ 延选择权契约损│
│ │ │ 失 │
│ │ │ b.债券选择权公平价值下│
│ │ │ 跌 (注 2) │
│ │ │ 借:递延选择权契约损│
│ │ │ 失评价损失-债券│
│ │ │ 选择权-避险 │
│ │ │ 贷:买入选择权-债│
│ │ │ 券选择权-避险│
│ │ │ (注 1) 「买入选择权-│
│ │ │ 债券选择权-避险」价值│
│ │ │ 增加,先冲销帐上「递延│
│ │ │ 债券选择权契约损失」,│
│ │ │ 金额超过部份再认列为「│
│ │ │ 评价利益-债券选择权-│
│ │ │ 避险」。 │
│ │ │ (注 2) 若冲销之「递延│
│ │ │ 债券选择权契约损失」金│
│ │ │ 额大于帐上累计之被避险│
│ │ │ 项目未实现利益时,借记│
│ │ │ 「评价损失-债券选择权│
│ │ │ -避险」。 │
├───┼─────────────┼────────────┤
│被避险│不适用 │1.被避险项目出售 │
│项目 │ │ 借:银行存款 │
│损益实│ │ 出售证券成本 │
│现日 │ │ 贷:出售证券收入 │
│ │ │ 营业证券-被避险│
│ │ │ -柜台-债券 │
│ │ │2.避险工具递延损失实现 │
│ │ │ 借:评价损失-债券选择│
│ │ │ 权-避险 │
│ │ │ 贷:递延选择权契约损│
│ │ │ 失 │
├───┼─────────────┼────────────┤
│到期日│<先将选择权重评价,作评价│<先将选择权重评价,作评│
│ │日分录,并冲转备忘分录> │价日分录,并冲转备忘分录│
│ │选择权到期交割 (以买入卖权│> │
│ │者为例) : │1.被避险项目重分类: │
│ │a.如采实物交割: │ 借:营业证券-自营-柜│
│ │ 借:出售证券成本 │ 台-债券 │
│ │ 借:应收帐款 │ 贷:营业证券-被避险│
│ │ 贷:营业证券 │ -柜台-债券 │
│ │ 贷:出售证券收入 │2.如采实物交割 (以买入卖│
│ │ 贷:买入选择权-债券选│ 权者为例) : │
│ │ 择权-非避险 │ 借:出售证券成本 │
│ │b.或采现金交割: │ 借:应收帐款 │
│ │ 借:应收帐款 │ 贷:营业证券 │
│ │ 贷:买入选择权-债券选│ 贷:出售证券收入 │
│ │ 择权-非避险 │ 贷:买入选择权-债券│
│ │ │ 选择权-避险 │
│ │ │3.或采现金交割: │
│ │ │ 借:应收帐款 │
│ │ │ 贷:买入选择权-债券│
│ │ │ 选择权-避险 │
│ │ │ │
└───┴─────────────┴────────────┘
注:评价日前得将前一评价日之评价分录回转,再以重新评价损益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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