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院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导读:
8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金融借款合同及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对一个时期北京市大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涉案标的额达259亿元。此类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的收案量与2014年、2015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白皮书分析认为,案件大幅增长一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下,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贷款方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审查不严以及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债务等,也是造成纠纷增加的原因。
白皮书还指出,此类案件中90%以上涉及外埠当事人,且86.52%的案件涉及到财产保全,再加上创新融资形式不断更新等特点,导致此类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的特点,且送达难、调查难、执行难问题突出。
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这类纠纷往往涉及的被告众多,审理周期较长,且外埠当事人占比高,又普遍涉及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在送达、调查、执行过程中常常伴有地方因素干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问题较为突出。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在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引发审理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例如,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导致金融风险增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业务新风险预判不足,对新业务中产生的新问题研判不足,准备不充分。而且,还有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诉讼不诚信或不配合审判等问题,妨碍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如在审理重大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计算利息罚息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查清账目,导致反复休庭反复重新计算,拖延审理期限。
白皮书说,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四中院采取了创新诉讼保全担保机制、发送约定送达地址司法建议,创新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等系统化措施,推动各类审理难问题的解决。截至目前,该院审理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诉比例已从2014年的35.11%下降到今年的15.38%,公告案件占比从2014年的13%下降到今年的5%,实际执行率达96.82%,居北京全市法院之首。
(原标题:北京四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幅增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格式合同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相关的情况以及约定的事项是相似的,因而就有了格式合同,这个都是提前拟定好的,那么对于金融借款的格式合同又是怎么样的,相关的认定依据是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类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要体现在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