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纠纷 非法拘禁债务人
导读:
好心借钱给朋友解燃眉之急,岂料到期多次催讨无果,一怒之下张某纠集他人将债务人黄某非法拘禁,最终自己因维权不当,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今天从无锡崇安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姚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2014年10月,张某的朋友黄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0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张某称,当时手上这笔钱是用来装修店面的,但黄某态度诚恳,出于两人的交情,她就把钱借给了黄某。没想到,十多天过去,黄某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眼看自己的店面正在装修,若现在放弃就等于白白损失了前期投入的资金,张某只得向他人借款,并透支信用卡。期间,虽然黄某陆陆续续归还张某20万元,但最终张某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官司缠身。
面对这一系列的“厄运”,张某将此事告诉了母亲姚某,两人便决定一起去找黄某要债。2015年5月,张某和姚某两人来到黄某家,却被告知黄某早在一个月前就将房屋出售了。“卖了房肯定有钱,为什么还没有把钱还给我呢?”张某越想越生气,几经辗转,打听到了黄某的办公地址。
2015年6月1日,张某和姚某在办公室内找到了黄某,双方因言语不和起了争执。张某的朋友祖某和杨某(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张某提出要去派出所解决此事,黄某不肯,于是张某四人将黄某强行带离办公室。途中,黄某表示其父亲可以把钱还上。考虑到自己只想把钱要回来,张某便要求黄某带路,去找其父亲要钱。
当晚,姚某将黄某带至偏远的村庄,张某则和黄某的父亲联系要其还款。次日,黄某的父亲归还了张某5万元,但与此同时,他还报了警。当警方联系上姚某后,姚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黄某带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是共同犯罪。因两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该案承办法官胡健蕾表示,近年来,法院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频发,主要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面对诚信缺失的债务人,常常会采取极端的手段。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然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但其所采取的手段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系法律明令禁止,索债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原标题:非法拘禁债务人 “受害者”维权不当吃官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首次将民营企业纳入适用范围,意味着政府由过去的全面主导破产,过渡到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破产原则的约束。然
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闹上法庭。善良的人们在他人向你借钱时,不妨多留个心眼,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