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易生纠纷 如何破解
导读:
核心提示:滨海新区法院从近年受理和处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收案数量逐年上升,案件形态多样分布。而民间借贷案中主要难题是举证困难,难以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操作性较差,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态之一,伴随着小农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民间借贷行为更加频繁、多样,同时,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呈现复杂性和疑难性。记者从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法庭了解到,中心法庭结合其近年来受理和处理的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展开调查分析,总结出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基本趋势及对策。
收案数量逐年上升
案件形态多样分布
以塘沽审判区近三年审判实践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数量由少到多,标的由小到大,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民间借贷案件参与主体呈多元化分布,诉讼请求也不仅限于要求被告还款,交织担保、法定孳息、约定孳息及资金损失等。同时越来越多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案件出现。
民间借贷案中主要难题
民间借贷一般具有不规范性的问题,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有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给法院对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发生有很多时候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进行,出借人往往出于牟利心态进行出借,中间人一般是希望得到双方给付的介绍费。此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很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于立法需要较为原则,缺乏对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原则的细化和特殊情况的指导性规范,体现为操作性较差,致使执法尺度难以有效统一。
对于借贷金额大的纠纷案件,大多数借款人因失去实际偿付能力而导致诉讼发生;有些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使案件成为缺席、公告案件;还有的案件即便有效送达,债务人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出庭应诉,也造成案件事实无法及时查清;因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或相关抵押、担保无效,而债务人又缺乏偿还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忽视诉讼时效导致许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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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题
人民法院在国家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手段的大背景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正确认识借据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对刑民交叉案件妥善处理。为防范虚假诉讼,应对当事人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查,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相互串通或捏造事实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经初步审查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多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隔离原则,分别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经审查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方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分情况认定相关利息,加大对债务人的送达力度,加大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借贷活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规模借贷活动,及时与金融管理机构联络,发出司法建议函,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利率的约定,加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性方向发展。
(原标题:民间借贷生纠纷 破解难题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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