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动态 > 十万借款是不当得利还是包养费

十万借款是不当得利还是包养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6:56:4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已婚男子汪某和24岁啊芸是普通朋友还是情侣关系,无法考究。然而汪某起诉啊芸称被她骗10多万元,用于开店做生意。而啊芸称和汪某分手后想要索回追求费。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他们之间纠纷不符合...

  核心提示:已婚男子汪某和24岁啊芸是普通朋友还是情侣关系,无法考究。然而汪某起诉啊芸称被她骗10多万元,用于开店做生意。而啊芸称和汪某分手后想要索回追求费。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他们之间纠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驳回汪某诉讼请求。

  现年37岁的汪某在番禺做观赏鱼生意,2013年11月前后,他起诉了24岁女子阿芸,要求她返还其在2012年9月期间汇入“借款”的10.78万元。但阿芸却自称是汪某的情人,分手后汪某欲追回赠与财物。真相恐怕只有当事人最清楚,但萝岗区法院日前驳回了汪某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

  男子:被理财经理骗了10多万

  汪某生于1976年,阿芸则是1989年出生的,两人年龄相差13岁。对于两人的关系,双方的说辞各不相同。汪某起诉时称,他和阿芸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并不是情侣。

  阿芸当时在一家咨询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12年7月,当阿芸提出想要开店做生意,自己基于信任以及欣赏阿芸的商业思维,所以将款项汇给阿芸。

  汪某表示,2012年8月至9月期间,阿芸以租赁办公室、装修与购置办公用品为由,先后5次向他索要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0.78万元。于是,他在同年9月分5次通过转账方式汇款。

  汪某还称,9月2日完成最后一笔汇款后,他追问成立事宜,阿芸却一直推脱说没有时间办理。此时,他才发现阿芸虚构事实,企图侵占其合法财产。后来多次追讨借款,阿芸却一直恶意拖欠,他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女子:他分手后欲索回追求费

  然而,汪某到派出所报案称遭诈骗后,警方并未予以立案。在调查期间,阿芸则向民警揭露自己的“感情隐私”。阿芸说,2012年年初,她和汪某在一个朋友家里认识,其后,汪某不断约她出来吃饭和逛街,展开热烈的追求。

  阿芸称,原来她在番禺租单间住,后来汪某提出要与她同居,还改租了黄埔的一套房。在准备同居时,两人有较多时间相处,她才发现汪某原来是有家室的人,并还有一个情人,所以就分手了。

  代理人还指出,赠与发生在2012年8、9月份,至今已超过一年,汪某在两人拍拖期间从来未提出要拿回这些钱,2013年春节前后两人分手,汪某在分手后才要拿回这笔钱。

[page]

  阿芸承认没有证据证实两人曾经谈恋爱,分手后的上半年,由于汪某频繁对她进行骚扰,她只能将汪某的电话号码屏蔽以及将有关的联系方式删除,甚至在2013年5月离职到上海打工,以此逃避汪某,过去的QQ聊天和短信记录都找不到了。

  追款:录音、报警、冻结账户

  据悉,汪某在庭审时删除了起诉状中“由汪某筹备合伙事务”的陈述,变更为“汪某借款给阿芸开铺”。期间,汪某还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阿芸名下的账户。

  举证阶段,汪某的律师出示了一份录音及文字材料,录音中称阿芸拒不出具借条,或在其准备的15万元的借据上签字,其有所准备偷偷录了音。之所以是15万,包括部分现金给阿芸的借款及利息。

  阿芸的代理人则指出,录音中可以听出在场有不知名的第三者,阿芸说“我不受恐吓”,在阿芸陈述时多次被汪某故意打断,显然是不愿意有关事实被录音。阿芸还多次表示不清楚借款是什么,汪某则要求阿芸只需签名,“其他东西慢慢看”。

  判决:借款或赠与均非不当得利

  萝岗区法院一审的法官认为,汪某为多年从事商业活动的已婚男士,阿芸则是初入社会的职场新人。相比之下,汪某显然具有更为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风险意识。而汪某在双方认识不足一年且未有签订合伙协议或者欠款证明的情况下,一个月之内分五次共向阿芸账户汇款10.78万元,显然是经过充分考虑后做出的行动。

  本案焦点在于汪某与阿芸之间纠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以及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但后来丧失的。

  法院指出,结合阿芸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以及在庭审中所作的答辩,综合双方的诉辩理由,法院认为,汪某向阿芸汇款是其真实意思的行为。该行为的性质,不外乎如汪某所述的“合伙”、“借贷”以及阿芸所称的“赠与”等民事合意行为,可见均有合同上的根据,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据此,一审认定汪某并未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标题:被诉借款10多万元不当得利24岁女经理自称是“包养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